魅族路由器因屏蔽廣告被搜狐索賠210萬元。原告飛狐公司、搜狐公司訴稱,二者系“搜狐視頻網”及相應app的經營者,該網站及app向用戶提供數十萬部正版高清影視內容,二者為獲得上述影視內容而付出了高昂的版權費用,并通過在網頁上展示廣告及在播放視頻節目之前向用戶播放廣告來獲取廣告費用的方式獲得收益。
二原告發現,被告魅族科技公司和被告魅族通訊公司共同生產銷售一款名為“魅族路由器極速版”的無線路由器產品,通過該產品接入互聯網播放原告網站及app中的視頻內容時,可完全屏蔽視頻播放前的廣告及其他網頁廣告。且魅族科技公司和魅族通訊公司以“自動攔截視頻網站廣告”等作為宣傳用語,吸引用戶購買該產品。
二原告認為二被告的上述行為系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刊登聲明為二原告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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